2004年10月2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赠与儿子的财产是她的吗?
见习记者 袁华明

  马先生与沈女士10年前在杭州市拱墅区半山镇政府登记结婚,并在当年就生下一个宝贝儿子。但是10年夫妻却走到了尽头,不仅如此还惹上了连环官司。
    
  离婚时母赠子财产
  他们曾经是一对恩爱夫妻,但是最近几年却并不如意,夫妻之间的吵闹也时常发生,以至于到最后走到了离婚这一步。但是离婚也不是那么容易的,马先生将一纸诉状递到法院,结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于是他就找沈女士协商,希望达成协议离婚。在几番周折之后,在今年的9月8日,双方终于还是达成协议同意离婚,并在当天领到了离婚证。
  在他们的这份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安排儿子小马的监护抚养外,也对财产进行了分割:正在建造的私房为家庭共有财产,沈女士认为自己拥有1/7的份额,但她表示愿意放弃这份财产,并将其份额赠送给儿子小马,她自己另行解决住房问题。同时双方还约定了位于杭州拱墅区温州路上的一家美容工作室归沈女士所有,男方一次性支付给女方10万元,这些钱主要包括建造私房时男方问女方借用的两万元钱、土地征用补偿金以及其他的费用。原本以为好聚好散,离婚之后便可相安无事了,谁知为了财产纷争再起,沈女士对赠送给儿子的价值约10万元的1/7房产又反悔了。
  为了财产纷争再起
  仅仅6天之后,也就是9月14日,沈女士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次她以儿子小马为被告,要求撤销自己与前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赠送给儿子的那部分房产的约定。她在起诉书中认为,该项房屋赠与行为不利于保护儿子(被告)与自己的利益,要求按照《合同法》“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返还这部分财产。
  此时半路又杀出个程咬金,马先生的父亲老马向法院申请,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老马说这个房子没有分过家,曾经的儿媳妇怎么可以说她就有1/7的产权呢?
  据了解,现在马家新建的房屋是在原有房屋的地基上进行的翻建,房子的户主是马先生的爷爷马老太公,前几年马老太公的妻子去世后对家里的财产也没有进行过分割。前年,大家都说要建一幢新房子,于是马先生的父亲老马就向有关部门递交了《建房用地呈报表》,此时老马是户主。据老马自己说,现在新建并且正在装修的房子是翻建的,该房早在1986年就经批准建两层,后来因为渗漏严重、墙体开裂,加上当年建造时结构不太合理、质量也不是太好,因此经过批准才开始造这个新房子的。老马说他的父亲马老太公都还健在,难道祖房就一定要分给自己的儿子和儿媳妇吗,因此他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于此案,律师也认为这家的财产实际上并没有经过明确的分割,共有财产大多还是处于共有状态,并没有分割开来,而且随着人员的增减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了。因此被告律师认为,原告沈女士应当先提起确权之诉,先确定她到底能拿到多少份额的房产权,然后再对认为不合理的分割或赠与提起诉讼。
    小案子引出大问题
  在沈女士诉儿子小马一案中为被告做代理的是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的徐玉泉律师说,这个案子虽然很小,但是却引发了很多问题,当初接手的时候以为是再简单不过的案子了,但细细做来,还是发现了很多问题。徐律师认为,《民法通则》中将赠与合同定性为实践性合同,仅仅只有承诺还不行;但在《合同法》当中却比较倾向于诺成性合同,也就是只要有承诺就认为赠与合同可以成立。同时我国《合同法》确实也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提到赠与财产的转移时,徐律师也提到了诉讼争议的标的——农村私房,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农村土地除依法属于国家的以外为集体所有,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不像城市房屋有“三证”,农村私房没有房产证,而仅仅只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这就给房产的评估和划分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不仅如此,只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农村私房一般不进行过户登记,而且对于家庭内部的财产分割也不会标注明确,往往只有户主的名字,因此要依据《合同法》处理恐怕也有难度。也有律师提出,婚姻等具有人身权性质的契约不适用《合同法》,因此对于整份离婚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
  那么法院究竟会对此案怎么判?本报将继续关注。